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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余盈鋒

原告
頤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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