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袁康介
- 被告
-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被告
- 陳肅瑜
- 被告
- 項程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撤除新聞報導,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510元(計算式:5,510元+3,000元=8,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3,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