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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袁康介
被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告
陳肅瑜
被告
項程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撤除新聞報導,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510元(計算式:5,510元+3,000元=8,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3,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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