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 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林宛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班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班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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