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詹喬棻
- 當事人柯安泉、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柯安泉 被 告 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萬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萬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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