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萬8,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4,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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