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仁羿企業社即熊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明律師
- 被告
-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6,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已繳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0,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