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黃正隆
- 原告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16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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