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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