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元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國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葉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5萬3,4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4日止之利息共計為4萬5,887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9萬9,348元(計算式:515萬3,461元+4萬5,887元=519萬9,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