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 原告
- 元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明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葉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5萬3,46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4日止之利息共計為4萬5,887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9萬9,348元(計算式:515萬3,461元+4萬5,887元=519萬9,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