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被告
蔡景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51,7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1,535元(計算式:6,351,728+56,607+3,200=6,411,5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2日)之利息 違約金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2日)之違約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計算方式  1 394,107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3,388 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86 2 1,629,029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14,598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829 3 464,025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3,990 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9 4 1,856,118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16,633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44 5 273,664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2% 2,452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39 6 1,170,150 自113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4.42% 10,486 自114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595 7 115,160 自113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4.42% 1,032 自114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59 8 449,475 自113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4.42% 4,028 自114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229 合計 6,351,728   56,607   3,2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