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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3號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蔡榮泰

蔡明孝

蔡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李卿珠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9年9月7日所成立之繼承分割協議不存在。㈡被告蔡明倫、蔡明孝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被告公同共有。觀原告上開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訴之目的同一,均係回復系爭遺產公同共有之狀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又系爭遺產之價額,除系爭土地外,業經原告陳報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6萬391元(計算式詳附表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476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37萬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系爭遺產  
附表二: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5,800元、面積1,644.2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確認之權利範圍872/10000,據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07萬3,018元(計算式:195,800×1,644.22×872/10000≒28,073,018,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系爭土地2,807萬3,018元加計附表一編號2-25所示遺產之金額合
計1,168萬7,373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6萬391元(計
算式:28,073,018+11,687,373=39,76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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