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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張孝明
被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台北雪梨灣建案(建造執照:107基府都建字第00020號;基地座落: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及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1,129,902元之範圍內存在。又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共1,506.16坪(約4,979平方公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面積換算結果附卷可稽)(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21號卷第15頁),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所示不動產建物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於114年6月為每平方公尺約66,074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在卷可稽。故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估算為328,982,446元【計算式:4,979平方公尺×66,074元/平方公尺=328,982,446元】,然依原告對第三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1,129,902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至多為上開執行債權額即11,129,9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29,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28,4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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