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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柏仁
  • 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

  • 原告
    銓鋐工程實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銓鋐工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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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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