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0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被告
- 勝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游義輝
- 被告
- 王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勝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游義輝、王柔文(下合稱被告,分稱勝穩公司、姓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原告主張:勝穩公司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邀同游義輝、王柔文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伊借款2筆即新臺幣(下同)180萬元、20萬元,各筆起訖日、計息方式均如附表一及其備註欄所示,且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逾期在6個月內者,均按附表二「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方式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勝穩公司僅繳款至附表一「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即未依約還款,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欠伊如附表二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產品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30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