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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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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峻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253元(505,250+183,0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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