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余盈鋒
- 原告簡麗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簡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 文。又提起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繳納裁判費,且雖以「周瑞慶」為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0頁),然億圓富公司於106年9月18日商工登記廢止時即已解散(本院卷第16頁),而應由其董事為清算人擔任億圓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並補正億圓富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送達 證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6、97-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8至120頁)可佐,應認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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