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陳鳳謙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相國際節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俊智 訴 訟代理 人 范佐明 被 告 富相國際節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鳳謙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53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扣除原告已繳7,220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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