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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瓊
被告
坤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諺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坤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坤邑公司)於民國10
    9年8月25日邀同被告李諺起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
    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
    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整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坤邑公司於109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合計300萬
    元,僅攤還部分本金196萬3,321元及繳付利息至114年6月1
    日止即未再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本金103萬6,67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103萬6,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
    書、約定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及借據條
    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為證(見
    本院卷第24至53頁)為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103萬6,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300,000 103,671 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  114年6月1日 年息3.125%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2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 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00,000 933,008       合計 3,000,000 1,03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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