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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蕭錫証

上訴人
旺達餐飲事業商行即林芷廷
被上訴人
蘇勃碩

蘇勃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5萬6,115元(不動產交易價值213萬5,363元,併算應付租金14萬3,333元,及自114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2日止按月給付20萬元之應付金額7萬7,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6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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