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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黃瀞儀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尊勝即太陽企業社即宥森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 懷 被 告 張尊勝即太陽企業社即宥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第34條約定(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203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尊勝即太陽企業社即宥森企業社於民國111年5月13日,簽立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約定授信綜合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7日;借款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94%按日計息,並採機動利率按日 計算,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原告於111年5月17日 撥付上開借款,然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後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1,054,709元,依系爭授信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張尊勝即太陽企業社即宥森企業社應給付原告1,054,70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張尊勝即太陽企業社即宥森企業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詢結果、產品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2至34頁),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4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款日 利息 違約金 1 1,600,000 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7日 843,731 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4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 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7日 210,978 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4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 1,05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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