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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涵
原告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
高敏瀞
被告
蘇清中

莊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562萬元本息,惟被告戶籍係分別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及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且未居住於起訴狀陳報之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在卷可稽,應以其戶籍址為住所。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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