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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謝麗雲
上訴人
吳忠龍
上訴人
吳正全
上訴人
吳三士
上訴人
吳美紅
兼上五人
送達代收人
吳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可大(即何友健之繼承人)、林秀(即何友健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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