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10號
- 上訴人
- 施紀緯
- 被上訴人
- 盧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即爭訟房屋之價值,見本院卷第6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均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