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方鴻愷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添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益銘(原名蔡聰源) 被 告 蔡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所載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4、28、32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澄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2月16日因原董事被告蔡添 福辭職,而由被告蔡益銘(原名蔡聰源,下稱蔡益銘)當選為董事,此有被告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就被告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誤載為被告蔡添福應予更正為被告蔡益銘。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澄果公司邀同被告蔡添福、蔡益銘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5月10日向原告申貸借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28萬元、252萬元)、20萬元(4萬元、16萬元 ),利率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各按年 息1%、1.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13 日止,改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計 息。償還方式為按月繳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澄果公司分別自113年8月31日、113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澄果公司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共1,316,954元、 違約金及分別如附表所示起算之利息未清償。被告蔡添福、蔡益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共1,316,954元、違約金及 利息。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違約金標準,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0至76頁),內容互核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16,95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傅郁翔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28萬元 123,311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252萬元 1,110,554元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3 4萬元 15,932元 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4 16萬元 67,157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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