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凱婷
- 被告
-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益銘(原名蔡聰源)
- 被告
- 蔡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5萬2,6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含附表)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34、56至6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