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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李玉山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告
博煜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孟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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