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李龍盛、陳子雯
- 原告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方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盛 被 告 方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所提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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