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瀞儀

原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
訴訟代理人
黃仁文
被 告
公園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