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莊筑婷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芝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芝欣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莊筑婷(下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下合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惟嗣後並 未按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27萬6,2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則以:沒有能力還款,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20-44頁);又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並不爭 執,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萬5,896元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9萬6,108元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55萬8,291元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94%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4 23萬5,966元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97%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合計 127萬6,261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