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瑞融
被告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思賢
被告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約定書(下稱
    系爭約定書)第14條約定(本院卷第24、26、28頁),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寬心文集有限公司(下稱寬心文集公司)於民國113年9
    月16日邀同被告李思賢、王思涵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借
    據(下稱系爭借據)、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
    貸款增補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約定書、連帶保證書
    (下稱系爭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8年9月16日止,息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
    年息0.5%計付,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變動調整,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
    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貸款總餘額
    自應償日起,加計如附表E欄所示之違約金。然寬心文集公
    司還款至114年3月16日即未繳付,依約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
    ,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
    告李思賢、王思涵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寬心文集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系爭契約、系爭約
    定書、系爭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20頁至第32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萬1,57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
    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A B C D E F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註 1 4,270,826元 2.22% 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借款金額500萬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