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號
- 原告
- 誠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東
- 被告
-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與尾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6092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32條約定「法院管轄:發生訴訟時,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卷第31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