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旻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3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65元本金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8,260元外,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是原告確實有溢繳130元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溢繳之1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