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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告
葉如玉
訴訟代理人
侯麗貞
被告
王勉
被告
王仁心
被告
楊宥熹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6-200頁、第204-206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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