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詹喬棻
- 當事人謝青良、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謝青良 訴訟代理人 吳凱雯律師 被 告 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並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3,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靖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