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游榮聰
- 原告
- 游博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律師
- 被告
-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並禁止被告為建造行為等事件,而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