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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昌義

抗告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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