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抗告人
-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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