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鑫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簽立之借款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而被告抗辯系爭合約第12條定有仲裁條款,並約定應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本院卷第14頁),爰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且命原告提付仲裁。是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及命原告於收到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提付仲裁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