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原告
- 樓濟民
- 原告
- 高玉玲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柯瑤芬
- 被告
-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麟
許惟晶
余天琦律師
謝亞彤律師
馮基源律師
熊全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許惟晶
余天琦律師
謝亞彤律師
馮基源律師
熊全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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