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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樓濟民
原告
高玉玲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瑤芬
被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許惟晶

余天琦律師

謝亞彤律師

馮基源律師

熊全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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