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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謝佳純

  • 當事人
    陳旻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旻怡(即陳智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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