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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蔡舒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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