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許美妙(即陳雪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61882-3 1 54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