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筠雅
- 當事人陳朝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聲 請 人 陳朝亨 代 理 人 蔡孟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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