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黃筠雅
- 原告林澤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林澤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1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林澤樺 19,578元 JE6256400 113年9月10日 2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林澤樺 19,578元 JE6256401 113年10月10日 3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林澤樺 19,578元 JE6256402 113年11月10日 4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林澤樺 19,578元 JE6256403 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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