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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66,255元 KE2740066 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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