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吳朝富
- 原告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66,255元 KE2740066 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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