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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好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佳陞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蕭富政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好宅工程有限公司 262,500元 CF0147569 11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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