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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源

聲請人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嘉
代理人
陳聖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號       1 陳曉偉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15日 112年6月1日 380,563元 TH3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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