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陳寶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陳寶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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