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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聲請人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代理人
林明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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