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霞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119,753元 KK0761548 1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