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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黃曉茜
代理人
黃澤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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