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蔡秉夆即楊麗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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